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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91执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胡耀峰、李积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耀峰,李积磊,倪永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91执174-1号申请执行人胡耀峰,男,汉族。被执行人李积磊,男,汉族。被执行人倪永艳,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391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李积磊、倪永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积磊、倪永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积磊在中国农业银行62×××7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孙志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