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5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天津市西青区凯晟鑫源汽车修理中心与王颙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西青区凯晟鑫源汽车修理中心,王颙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5079号原告:天津市西青区凯晟鑫源汽车修理中心,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业主:冯立庚,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东姜井底商*楼*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天津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颙璠,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天津秋水律师事务所助理律师,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负责人:石洪峰,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爽,天津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市西青区凯晟鑫源汽车修理中心与被告王颙璠、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诉称,2016年9月12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车辆一次性定损赔偿协议》,约定由原告对被告王颙璠名下的牌照号为津M×××××号车辆进行维修,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对上述车辆损失进行定损,定损金额为11000元。后原告对该车辆进行了实际维修,产生维修费用11000元。但被告在车辆修复后未向原告支付车辆维修费。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牌照号为津M×××××号汽车维修费11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保险纠纷,应由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故南开法院无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维修合同纠纷,原告亦系根据三方签订的《车辆一次性定损赔偿协议》主张权利,而非依据保险合同主张权利,且原、被告签订的《车辆一次性定损赔偿协议》中亦约定了管辖,约定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为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王颙璠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倩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