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8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梁云夫与谢听听、冯莉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云夫,谢听听,冯莉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8054号原告:梁云夫,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雪琴,温岭市商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听听,女,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冯莉君,女,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梁云夫与被告谢听听、冯莉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一、判处被告谢听听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40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二、被告冯莉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1项中的本金为10400元,其他诉讼请求不变。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月10日,被告谢听听因需向原告梁云夫借款人民币114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约定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的,按照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被告冯莉君自愿对以上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后被告仅归还借款1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听听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梁云夫借款10400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28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冯莉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元,由被告谢听听、冯莉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奚红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江宣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