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福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旺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旺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恒大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原河南中禹贾鲁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2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旺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黄河路。原审被告:河南省恒大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原河南中禹贾鲁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郑庵镇中芦路北侧。上诉人福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旺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7)豫0122民初210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涉案工程为中牟县贾鲁河生态治理工程(BT)建设项目,因上诉人与焦维军签订合同约定施工班组的一切纠纷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河南省旺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是焦维军的施工班组,故河南省旺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受该管辖约定的约束,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本案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陈丕运审判员 贾敏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宋孟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