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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民初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崔战修与张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战修,张云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1671号原告崔战修,男,1955年9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张云杰,男,1975年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战修与被告张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承诺2018年1月1日前还钱为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战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崔战修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司马思品人民陪审员 邵 明 付人民陪审员 许 玉 法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夏 学 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