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民申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于福年与邢子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邢子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民申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于福年,男,195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邢子玲,男,195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再审申请人于福年与被申请人邢子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1344号民事判决和我院作出的(2017)黑03民终21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于福年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主要证据未经质证。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将两根共计12米的供热管道破坏成七八段之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负责更换两根12米长的新管道。被申请人没有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更换新管道,而是用废旧管道临时接通,焊接和防水的保温层都没有质量保障,把安全隐患推给了申请人。2、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被申请人称与申请人是一次性过户,并让申请人承担一半税金,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欺诈行为,被申请人割断的供热管道理应由其负责赔偿。被申请人的行为不但违约而且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申请人一年来的经济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申请人提出的申诉理由,一、二审期间已经对其经过了庭审质证和认证,并经二审审查确认。本院对于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与二审法院一致。申请人因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亦无证据证实庭审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故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诉理由不予支持。原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再审申请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于福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于福年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颖审判员 武建明审判员 侯广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冯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