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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3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孔德会与杨文富买卖合同纠纷30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德会,杨文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3执307号申请执行人孔德会,女,1956年6月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杨文富,男,1962年1月出生,彝族,四川省盐源县人。本院在执行孔德会与杨文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盐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3423民初2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文富未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孔德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川3423执30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建铧审判员  刘永华审判员  何韫灵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高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