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3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孔德会与杨文富买卖合同纠纷30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德会,杨文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3执307号申请执行人孔德会,女,1956年6月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杨文富,男,1962年1月出生,彝族,四川省盐源县人。本院在执行孔德会与杨文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盐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3423民初2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文富未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孔德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川3423执30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建铧审判员 刘永华审判员 何韫灵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高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