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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朱海涛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涛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02刑初114号公诉机关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海涛,男,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油脂化楼*单元*楼左门,无职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2日被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13日继续取保候审至今。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四西检刑检刑诉[2017]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海涛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海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海涛于2016年1月24日至2016年2月3日期间,在四平市铁西区站前街,利用“北京赛车”赌博网站,为其代理,用四万元购买40000“积分”,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活动并通过玩家在该赌博网站上赌博(投注),从中提成获利。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账本复印件、情况说明、物证照片;2.证人崔某1、李某1、于某1的证言;3.被告人朱海涛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海涛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从事开设赌场的时间短,数额不大,建议酌定从轻处罚,并处罚金,请合议庭量刑时予以考虑。在开庭审理时,被告人朱海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无异议,对部分事实有异议,辩称其开设赌场并未获利。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海涛于2016年1月24日至2016年2月3日期间,在其租用的四平市铁西区站前街,利用“北京赛车”赌博网站,为其代理,用四万元购买40000“积分”,并组织多人在该赌博网站上进行赌博(投注)活动,欲从中获利。2016年2月3日,公安机关民警在其所开设的赌博场所将其抓获归案,并将其赌博场所所用的电脑主机、电视机、显示器、日记本及人民币2300元赌资依法扣押。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系群众举报至公安机关。2.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证明,证实被告人朱海涛系一般犯罪主体,无前科劣迹。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朱海涛开设赌场一案,公安机关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侦查,该案是2016年2月2日由崔某1报案,接到报案后,民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在四平市铁西区站前街,将朱海涛带回,并与2016年2月3日进行询问,2016年5月13日对朱海涛立案后,对其进行传唤,并与2016年5月13日到站前派出所接受讯问。4.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朱海涛开设赌博场所所用的电脑主机、电视机、显示器、日记本及人民币2300元被扣押。5.账本复印件,证实被告人朱海涛组织多人赌博所记载的赌博(投注)内容。6.情况说明,证实因崔某1报案,公安机关于2016年2月2日进入被告人朱海涛开设赌场的地方,朱海涛看见民警后将电脑直接关闭,故导致赌博网站等有关证据材料无法取证。朱海涛开设赌场一案,公安机关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侦查,该案是2016年2月2日由崔某1报案,接到报案后,民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在四平市铁西区站前街,将朱海涛带回,并与2016年2月3日进行询问,2016年5月13日对朱海涛立案后,对其进行传唤,并与2016年5月13日到站前派出所接受讯问。7.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朱海涛开设赌博网站作案工具的实物照片。8.证人崔某1的证言,证实其在被告人朱海涛开设的铁西区站前街宏泰高层赌场内玩一种叫“北京赛车”游戏,是一种赌博的东西,自己在这输过钱。9.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朱海涛对李某1说开了个网络公司,有营业执照,而朱海涛不会电脑,让其帮忙。2016年2月2日和2月3日李某1去了两次,每天大约来三四个人,但大多数是蹭饭的,只有崔某1真的玩了。10.证人于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24日将自己的位于铁西区站前宏泰高层A座2504室房间租给同学朱海涛,租金1万元/年,包括水电和取暖费。11.被告人朱海涛的供述于辩解,供述从2016年1月24日起在其租用的四平市铁西区站前宏泰高层A座2504室开设赌场,利用网上一款“北京赛车PK10”的游戏,别人下注,朱海涛从中获利。朱海涛忙不过来,找朋友李某1帮忙。朱海涛先后联系了在麻将馆认识的朋友一共6人来赌场赌博。朱海涛用四万元买的分,自己连本钱都没挣回来。以上证据相互吻合一致,足以证明本院认定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海涛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朱海涛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朱海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态度良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居住社区同意监管,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海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电视机、显示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赌资人民币2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冯井艳人民陪审员  秦志荣人民陪审员  张宇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蔡海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