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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4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西区盛德利美食府、天津市排水管理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河西区盛德利美食府,天津市排水管理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45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河西区盛德利美食府,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经营者:圣树珍,女,194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排水管理处,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号。法定代表人:刘爽,该处处长。上诉人天津市河西区盛德利美食府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排水管理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津0103民初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河西区盛德利美食府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市河西区盛德利美食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市河西区盛德利美食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上诉人天津市河西区盛德利美食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包 颖审 判 员  王 珊代理审判员  张静怡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宇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