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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8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谭得云与殷建新、张应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得云,殷建新,张应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8403号原告:谭得云,男,1968年10月11日,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殷建新,女,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张应旺,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原告谭得云诉被告殷建新、张应旺、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由于原告未对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主张权利且其并非必须参加本案诉讼的当事人,故本院决定不再列其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得云与被告殷建新、张应旺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8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得云撤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为40.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谭得云负担。审判员  孙秀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罗静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