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执41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石塘支行、郭献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石塘支行,郭献金,陈梅兰,黄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41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石塘支行,住所地温岭市石塘镇中心街,组织机构代码:70473507-2。法定代表人沈思远。被执行人郭献金,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陈梅兰,女,1976年3月3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黄继华,男,1980年7月9日出生,住温岭市。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石塘支行与郭献金、陈梅兰、黄继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温岭法院作出的(2015)台温商初字第041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石塘支行于2016年0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郭献金、陈梅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石塘支行人民币200000元、截止2016年1月26日的利息、逾期利息44478.98元及其他利息,并支付诉讼费4921元、申请执行费3641元;被执行人黄继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本院遂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下落依法予以查找。本院依职权对相关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陈梅兰、郭献金共有的坐落于温岭市石塘镇上马工业区佳宏铭苑1幢707室的不动产,目前正在(2015)台温石执173号案件中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处置后参与分配;本院在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郭献金在温岭市金盛汽车零部件厂的股权及被执行人黄继华在台州市曙光防腐设备厂的股权,申请执行人认为该股权无执行价值,无需处置。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81执41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乐思波审 判 员 张曙阳人民陪审员 章莉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莫林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