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525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贵南县惠通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切本加、力太加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南县惠通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切本加,力太加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5民初231号原告:贵南县惠通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贵南县茫曲镇行政综合楼11楼1112室,法定代表人:杨明辉,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庭成,男,1982年8月10日,公民身份号码×××,土族,住茫曲镇。被告:切本加,男,1989年11月2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藏族,住贵南县森多镇。被告:力太加,男,1986年7月1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藏族,住贵南县森多镇。原告贵南县惠通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切本加、力太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南县惠通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南县惠通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贵南县惠通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 正 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岗昂卓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