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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525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贵南县惠通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切本加、力太加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南县惠通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切本加,力太加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5民初231号原告:贵南县惠通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贵南县茫曲镇行政综合楼11楼1112室,法定代表人:杨明辉,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庭成,男,1982年8月10日,公民身份号码×××,土族,住茫曲镇。被告:切本加,男,1989年11月2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藏族,住贵南县森多镇。被告:力太加,男,1986年7月1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藏族,住贵南县森多镇。原告贵南县惠通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切本加、力太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南县惠通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南县惠通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贵南县惠通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 正 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岗昂卓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