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3执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云鹏、天津信裕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鹏,天津信裕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1606号申请执行人:李云鹏,女,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光,天津耕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天津耕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信裕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46号华盛广场B-16-D、E号。法定代表人:徐永清。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李云鹏与被执行人天津信裕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8月5日,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津仲裁字第47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据此要求被执行人天津信裕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给付27422元并负担执行费。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如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投资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依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进代理审判员 张 宋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文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