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1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某、柴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84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1976年11月7日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柴某,男,汉族,1972年10月22日生,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26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确定金额为20000元,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31日前付10000元,以后每月的30日前付2000元,从2017年8月30日开始直至付清,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81民初26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内容和时间履行,可在任一笔到期未履行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董树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