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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81民初2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瑞昌市环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遵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昌市环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遵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81民初2397号原告瑞昌市环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瑞昌市赤乌东路109号。法定代表人:周小芬执行董事。被告刘遵友,男,汉族,1976年6月29日出生,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瑞昌市环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遵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昌市环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以需要时间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遵友的起诉。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瑞昌市环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需要时间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遵友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昌市环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瑞昌市环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柳华人民陪审员  胡承慧人民陪审员  周起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曾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