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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10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忠海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海,李德珍,雷占艮,杜计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10执322号被执行人:刘忠海,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暂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李德珍,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岚县,暂住本市尖草坪区。被执行人:雷占艮,男,195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古交市,暂住本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杜计亮,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岚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并刑终字第245号刑事判决书,对该案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忠海、李德珍、雷占艮、杜计亮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小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马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