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杨九红与刘瑞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九红,刘瑞生,梁建英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81民初456号原告杨九红,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林,江西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瑞生,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声树,瑞金市象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梁建英,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九红诉被告刘瑞生、第三人梁建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九红以因考虑到其他事宜需先行撤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瑞生、第三人梁建英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九红撤回对被告刘瑞生、第三人梁建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21元,减半收取2360.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廖晓津审 判 员 胡九平人民陪审员 刘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