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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7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刘前与尤文强、泰山保险石家庄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前,尤文强,泰山保险石家庄分公司(三玉利代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7民初648号原告刘前,男,196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尤文强,男,199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泰山保险石家庄分公司(三玉利代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新华区和平路499号圣仑大厦六层法定代表人周文,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前诉被告尤文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前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刘前已预交),由原告刘前负担。审判员  温树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尹萌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