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3民初3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邢树梅与于海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树梅,于海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3652号原告:邢树梅,女,195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于海东,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忠蔚,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邢树梅与被告于海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2017年8月1日,原告邢树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邢树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硕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审判。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