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执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林小荣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小荣,尹永明,王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1532号申请执行人林小荣,男,1970年2月2日出生,住遂昌县。被执行人尹永明,男,1965年5月4日出生,住遂昌县。被执行人王桂英,女,1968年11月25日出生,住遂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丽水遂昌法院(2017)浙1123民初744号判决书,于2017年08月01日向被执行人尹永明、王桂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尹永明、王桂英名下所有财产、收入和银行存款在3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扣划、扣留及提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孟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苏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