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民初4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徐洲与蓝春画、陈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洲,蓝春画,陈玉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4739号原告:徐洲,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正星,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雅祺,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春画,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陈玉红,女,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告徐洲与被告蓝春画、陈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足额还清款项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洲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徐洲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圣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沈唯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