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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4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徐洲与蓝春画、陈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洲,蓝春画,陈玉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4739号原告:徐洲,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正星,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雅祺,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春画,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陈玉红,女,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告徐洲与被告蓝春画、陈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足额还清款项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洲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徐洲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圣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沈唯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