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温梅生、温淑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梅生,温淑华,温红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713号申请执行人:温梅生,女,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温淑华,女,196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温红葵,女,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申请执行人温梅生依据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60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60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徐 斌审 判 员 徐立亭代理审判员 马 腾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胡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