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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梅海宝与被申请人王军义、李彩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海宝,王军义,李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1371号申请人:梅海宝,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闻喜县。被申请人:王军义,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闻喜县。被申请人:李彩霞,女,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闻喜县。申请人梅海宝与被申请人王军义、李彩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梅海宝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军义、李彩霞名下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申请人梅海宝以本人名下15万元银行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梅海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军义、李彩霞名下的银行存款1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申请人梅海宝名下的银行存款15万元。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梅海宝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洁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翟锦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