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梅海宝与被申请人王军义、李彩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海宝,王军义,李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1371号申请人:梅海宝,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闻喜县。被申请人:王军义,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闻喜县。被申请人:李彩霞,女,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闻喜县。申请人梅海宝与被申请人王军义、李彩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梅海宝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军义、李彩霞名下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申请人梅海宝以本人名下15万元银行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梅海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军义、李彩霞名下的银行存款1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申请人梅海宝名下的银行存款15万元。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梅海宝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洁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翟锦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