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1民初4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史景之与重庆亚钦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景之,重庆亚钦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4933号原告:史景之,男,1938年7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彪,重庆市大足区正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亚钦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524998-2),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万灵镇尚书村10组。法定代表人:蒋智萍,董事长。原告史景之诉被告重庆亚钦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审判员李钰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方蕾、人民陪审员肖廷权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理,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向本院提出了支持起诉意见。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史景之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景之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景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史景之负担。审 判 长  李钰娟代理审判员  方 蕾人民陪审员  肖廷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蔡安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