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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32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彭辉与李秋红、欧亚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辉,李秋红,欧亚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32民初285号原告:彭辉,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现住广东省乳源自治县,被告:李秋红,女,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现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被告:欧亚兴,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原告彭辉诉被告李秋红、欧亚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彭辉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辉撤回对被告李秋红、欧亚兴的起诉。本案件受理费66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即33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93元,由原告彭辉负担。审 判 长  马汉移人民陪审员  吴兰英人民陪审员  李林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 助理  刘艳妮书 记 员  丘世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