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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执3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章雪康、章立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雪康,章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1执3304号申请执行人:章雪康,男,1958年1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章立新,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住。申请执行人章雪康与被执行人章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681民初10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5050元,执行费3726元。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现被执行人章立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81执33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波代理审判员 周 超代理审判员 周培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