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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宝建、刘李河等与石治付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宝建,刘李河,石治付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81民初513号原告:郭宝建(曾用名郭保建),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人,现住本村,。原告:刘李河,男,1949年4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人,现住邯郸市,。委托代理人:郭宝建,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人,现住本村。被告:石治付,男,195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人,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宝建、刘李河与被告石治付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宝建、原告刘李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郭宝建负担。审 判 长  李元昌人民陪审员  安 杨人民陪审员  郭 鸿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靳和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