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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郑州市东城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与卢氏县第一高级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东城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卢氏县第一高级中学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211号原告郑州市东城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青年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153XQ。法定代表人许丙辰,总经理。被告卢氏县第一高级中学。住所地:卢氏县城关镇东明路南段。法定代表人郭新儒,校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224418345647X。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东城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氏县第一高级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解决矛盾,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州市东城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87元,减半收取7343.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文波人民陪审员  莫少红人民陪审员  周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苗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