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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彭方卫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方卫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11刑初587号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方卫,男,1977年12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案发时租住长沙市雨花区,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县。因流氓滋事于1995年4月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1996年9月25日被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3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雨检刑检刑诉(2017)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方卫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礼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方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彭方卫(系吸毒人员)在其租住的长沙市雨花区融圣国际小区9栋梦梦公寓1311房内与吸毒人员范某、曾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被告人彭方卫租住房间的茶几上查获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1小包(净重1.72克)和红色药丸3包(净重37.49克)。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被查获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丸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方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左家塘派出所出具的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现场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证据保全清单,疑似毒品称量登记表,被查获毒品及其称量结果的照片,被告人彭方卫指认吸毒现场、吸毒工具、尿检结果的照片,被告人彭方卫与吸毒人员范某、曾某相互辨认的笔录及照片,证人曾某、范某的证言,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长公物鉴(毒品)字[2017]193号《检验报告》,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1996)阳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湖南省邵阳监狱《释放证明书》,被告人彭方卫的供述及其身份、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方卫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39.21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方卫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方卫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天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罗 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