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3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杨冬英与熊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冬英,熊三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3民初868号原告杨冬英,女,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云梦县。被告熊三明,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云梦县。原告杨冬英与被告熊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因被告熊三明于2017年8月1日自动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杨冬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冬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冬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冬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