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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3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杨冬英与熊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冬英,熊三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3民初868号原告杨冬英,女,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云梦县。被告熊三明,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云梦县。原告杨冬英与被告熊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因被告熊三明于2017年8月1日自动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杨冬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冬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冬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冬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