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3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和平与蔡玉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和平,蔡玉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1082号原告:张和平,女,195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科昌,易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玉苹,女,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书琴,易县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和平与被告蔡玉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张和平于2017年8月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蔡玉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和平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和平撤回对被告蔡玉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9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长 韩 英审判员 耿志芳审判员 杨艳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