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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更2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罪犯易鹏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易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2551号罪犯易鹏,女,1991年5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高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4日作出(2011)锡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至2019年7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3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2016年1月25日,分别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4197号、(2016)苏01刑更24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易鹏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7年6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易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易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以来,罪犯易鹏在服刑期间于2016年8月、2017年3月共获得监狱表扬二次;罚金尚未缴纳。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易鹏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未能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易鹏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九日(刑期至2017年8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蒋跃明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