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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民辖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魏国俊与陆明、张李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国俊,陆明,张李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民辖7号原告:魏国俊,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陆明,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张李莲,女,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魏国俊与被告陆明、张李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魏国俊诉称:其与被告陆明在驾校学习驾驶技术期间相识。2014年1月,陆明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魏国俊借款。魏国俊遂向案外人李向阳借款,再转借于陆明。2014年1月4日、29日,魏国俊分两次借给陆明5万元、10万元,计15万元,约定月息1分。后魏国俊多次催还借款,陆明以暂时困难为由要求延迟归还。现陆明对该借款无偿还之意,而且存在变更车辆登记、转让不动产等恶意转移财产行为。且其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但陆明妻子张李莲已向法院两次提起离婚诉讼未果。故要求判令陆明、张李莲归还借款及利息。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魏国俊为该法院工作人员,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被告魏国俊确系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刘 策审判员 王继东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韦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