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执56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浙江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钟爱管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钟爱管业有限公司,陈世木,陈剑妙,诸暨市佳宝水暖管件有限公司,童小祥,陈国英,诸暨市万历管业有限公司,浙江开运管业有限公司,陈哲员,傅志华,陈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56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华东汽配水暖城1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699516907A。法定代表人:冯亚丽,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钟爱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启蒙路。组织机构代码:74202165-2。法定代表人:陈世木。被执行人:陈世木,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陈剑妙,女,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诸暨市佳宝水暖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新一村(宝福寺13号)。组织机构代码:74581171-3。法定代表人:童小祥。被执行人:童小祥,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陈国英,女,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诸暨市万历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3843219-2。法定代表人:陈哲员。被执行人:浙江开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江东社区解放路388号。组织机构代码:55965294-X。法定代表人:陈哲员。被执行人:陈哲员,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傅志华,女,195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陈先明,男,195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钟爱管业有限公司、陈世木、陈剑妙、诸暨市佳宝水暖管件有限公司、童小祥、陈国英、诸暨市万历管业有限公司、浙江开运管业有限公司、陈哲员、傅志华、陈先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81民初60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9454元,执行费2279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孟冠峰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世木、陈剑妙名下的位于诸暨市店口镇华东汽配水暖城62幢3-502室的房地产,查封被执行人陈世木名下的位于店口镇盾安北路53号北的土地,查封被执行人浙江钟爱管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诸暨市店口镇江东社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被执行人童小祥、陈国英名下的位于店口镇华东汽配水暖城35幢866-868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被执行人浙江开运管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店口镇江东社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被执行人陈哲员与共有人张玲玲名下的位于诸暨市华家园1幢010902、011002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被执行人傅志华、陈先明名下的位于店口镇华东汽配水暖城35幢865、865A,二层206、206A,三层306、306A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被执行人陈先明名下的位于店口镇五金城广场东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上查封财产均为轮候查封,本案暂无处置权。依照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查封浙江钟爱管业有限公司厂区内的机器设备(详见抵押清单),并依法提起司法评估,后申请人提出抵押设备难以变现,向本院申请撤回拍卖,并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1执56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波代理审判员 周 超代理审判员 周培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