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执19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秋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秋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1929-2号移送执行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被执行人:李秋梅,女,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关于本院金融审判庭移送执行李秋梅缴纳案件受理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民初23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李秋梅应负担案件受理费4632元。由于被执行人李秋梅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本院金融审判庭的移送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5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机关、车辆管理机关等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查后,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李秋梅的部分银行存款4518元。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民初23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李秋梅应严格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必要的调查后,除本院依法划拨李秋梅部分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启聪审判员 李升山审判员 李文锋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记员 张紫涓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