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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5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滨与胡仕卿、蔡茹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滨,胡仕卿,蔡茹茹,连嫦娥,柯金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5148号原告:林滨,女,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胡仕卿,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蔡茹茹,女,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连嫦娥,女,195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柯金顺,男,194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滨与被告胡仕卿、蔡茹茹、连嫦娥、柯金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滨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虞成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晓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