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21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方金燕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金燕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21刑初32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金燕,女,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7]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金燕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柏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金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方金燕在平南县旧人民医院大门停车场,持捡到的电动车钥匙和遥控器,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该停车场内的一辆价值3312元的台铃牌电动车盗走。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被盗电动车发还给被害人李某。另查明,被告人方金燕于2017年4月22日11时许驾驶盗窃所得电动车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盗窃事实,并且取得了被害人李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方金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扣押及发还清单、电动车登记证明、谅解书,被害人李某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指认赃物照片、提取笔录,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金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金燕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方金燕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金燕退出赃物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方金燕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金燕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周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林钊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