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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4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廖灶水与汪飞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灶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4执445号申请执行人:廖灶水,男,198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被执行人:汪飞泽,男,199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灶水与被执行人汪飞泽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汪飞泽在事故中因颈椎骨折导致高位截瘫,生活无法自理,且个人已无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5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824执4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胡东陆审判员 方     优     华审判员 高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胡斌(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