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执3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柔支行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柔支行,北京西军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秋果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图们江国际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刘振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3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柔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3号楼3-3、3-4号。负责人李聃,行长。被执行人北京西军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创业中路32号楼32-3北区。法定代表人刘振江,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金秋果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创业中路32号楼32-3东区。法定代表人刘振虎,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省图们江国际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图们市月晴镇曲水村。法定代表人刘振江,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振江,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柔支行与被执行人北京西军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秋果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图们江国际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刘振江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怀民(商)初字第03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北京西军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柔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一千八百三十七万零七百六十四元四角六分、利息人民币三十一万五千三百三十三元三角三分及逾期利息(自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一千八百六十八万六千零九十七元七角九分为基数,利率按编号为0179623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北京金秋果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就北京西军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柔支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北京金秋果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北京西军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吉林省图们江国际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以其位于吉林省图们江市曲水村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图国用(2012)第3524号】)就北京西军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柔支行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五、吉林省图们江国际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北京西军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六、刘振江就北京西军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柔支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七、刘振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北京西军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追偿。财产保全费二千五百元由四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七万零五百六十三元,由四被执行人负担。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17年2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于2017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即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冻结北京西军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四个,冻结北京金秋果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四个,冻结刘振江名下银行账户十二个,轮候查封北京西军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刘振江名下房产各一套,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机动车、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基于本案实际情况,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暂无全部履行能力,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柔支行尚未实现的���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金秋果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西军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图们江国际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刘振江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如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柔支行发现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金秋果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西军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图们江国际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刘振江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少宇审判员 施章义审判员 王 淼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吉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