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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财保1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风与上海帝华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帝华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财保18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王风,男,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上海帝华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吴志鹏,该公司总经理。王风与上海帝华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皖0621财保186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帝华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的30万元存款,及濉溪县协和医院内的资产(附资产清单)予以保全。担保人王雪杰、裴兰英以其位于濉溪县淮海路×号(产权证号码为濉私房字第××号)的房产作为担保。王风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帝华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濉溪县协和医院内的资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王风与上海帝华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621财保18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王风与被申请人上海帝华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达成交接协议,申请人王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帝华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濉溪县协和医院内的资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红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魏晓融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1)保全错误的;(1)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1)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