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执2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郑国友、王野控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国友,王野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2136号申请执行人:郑国友,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王野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沿江镇上百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580398261E。法定代表人:向伟,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郑国友与被执行人王野控股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1082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国友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的债权为9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王野控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王野控股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又不向本院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在临海沿江镇上百岩村的厂房、土地等已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我院发函参与执行分配,现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将执行案件转入破产程序。我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王野控股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的债权未能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82执213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未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锦壮审 判 员 金智明代理审判员 尤宣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孙 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