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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3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盐城如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与王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如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王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3008号原告:盐城如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0727106503,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南阳镇政府二号楼。法定代表人:陈雪松,该公司经理。被告:王琴。原告盐城如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以下简称如家物业公司)与被告王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如家物业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如家物业公司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盐城如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如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曙杲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严梓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