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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XX与执行刘新当(党)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刘新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332号申请执行人:刘XX,男,生于1971年4月13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刘新当(党),男,生于1972年9月30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刘XX申请执行刘新当(党)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3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丁东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