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4财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郭元仙与被告朱忠军、廖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忠军,廖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4财保116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郭元仙,女,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申请人:朱忠军,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申请人:廖萍,女,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原告郭元仙与被告朱忠军、廖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鄂1224财保9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朱忠军所有住房公积金。郭元仙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郭元仙与朱忠军、廖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调解结案,本院对郭元仙的解除保全申请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朱忠军所有的住房公积金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金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潘鑫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