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林晋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林晋涛,何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6执354号申请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龙鹏街浐溪南路西段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526345154689R。法定代表人连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思远,德化县桂阳乡计生办干部。被执行人林晋涛,男,199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执行人何娟,女,199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5]第74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16年12月10日作出(2016)闽0526行审28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林晋涛、何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同意延期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5]第74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执行员 李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文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