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43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成都华尔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现代彩钢建房有限公司、四川佰利恒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华尔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现代彩钢建房有限公司,四川佰利恒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43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华尔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远均。被执行人四川现代彩钢建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泰明。被执行人四川佰利恒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711号民事调解,于2017年7月25日受理成都华尔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现代彩钢建房有限公司、四川佰利恒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作出(2017)川0107民初711号民事裁定,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现代彩钢建房有限公司的车牌号川Axx**的奔驰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并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7)川0107民初711号民事裁定对四川现代彩钢建房有限公司的车牌号川Axxx**的奔驰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琳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周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