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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执10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晓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晓琴,吴永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10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贤军。被执行人:何晓琴。被执行人:吴永谋。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7)浙0521执104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何晓琴、吴永谋名下财产,现因该案当事人已全部履行还款义务,债务全部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何晓琴、吴永谋银行存款人民币360000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价值为人民币36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田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邵鹏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