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执10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晓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晓琴,吴永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10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贤军。被执行人:何晓琴。被执行人:吴永谋。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7)浙0521执104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何晓琴、吴永谋名下财产,现因该案当事人已全部履行还款义务,债务全部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何晓琴、吴永谋银行存款人民币360000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价值为人民币36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田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邵鹏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