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3民初4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4507万荣国与周文权、江苏百斯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荣国,周文权,江苏百斯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4507号原告:万荣国,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加旺,盐城市盐都区龙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文权,男,1972年8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亭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宏群,男,1976年9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亭湖区。被告:江苏百斯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都高新区纬八路8号。法定代表人:周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万荣国诉被告周文权、江苏百斯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8月1日,原告万荣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万荣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万荣国负担。审判员 许官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乐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