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冯娅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103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娅,男,汉族。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925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6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冯娅通过电话、微信与黄某联系买卖毒品的事宜。同日23时许,冯娅在本区袁家岗中新城上城10幢10-1号房内,通过微信收取黄某给付的现金450元后,将1包净重为0.53克的淡黄色晶体状可疑物和1包净重为0.09克的红色片剂可疑物卖给黄某。交易完成后,二人被民警捉获。民警当场从黄某处查获上述可疑物,予以扣押。经鉴定,从被扣押的淡黄色晶体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红色片剂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被告人冯娅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冯娅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3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62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高浩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