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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4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河支行、宁波双成化纤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河支行,宁波双成化纤有限公司,龚建波,应育权,罗霞波,应双桑,浙江迈XX物工程有限公司,慈溪市建发染织有限公司,冯尚忠,华建维,慈溪市欣驰电子厂,应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401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河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龙泉西路2-8号(双号),组织机构代码:671249202。法定代表人:赵雪玲。被执行人:宁波双成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农垦场,组织机构代码:66555056-8。法定代表人:潘丽亚。被执行人:龚建波,男,1969年9月2日出生,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应育权,男,1961年4月21日出生,住慈溪市。被执行人:罗霞波,女,1963年7月21日出生,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应双桑,女,1987年8月7日出生,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浙江迈XX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工业区龙镇大道168号,组织机构代码:69508048-0。法定代表人:韩斌。被执行人:慈溪市建发染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漂染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2040760-X。法定代表人:王家荣。被执行人:冯尚忠,男,1958年12月6日出生,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华建维,女,1961年1月27日出生,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慈溪市欣驰电子厂,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西华头村,组织机构代码:56703220-6。法定代表人:应和平。被执行人:应和平,男,1962年7月21日出生,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应和平,女,1963年10月25日出生,住慈溪市白沙路街道西华头村应家,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31025080X。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03956号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河支行与宁波双成化纤有限公司、龚建波、应育权、罗霞波、应双桑、浙江迈XX物工程有限公司、慈溪市建发染织有限公司、冯尚忠、华建维、慈溪市欣驰电子厂、应和平、应和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4074866.54元及利息。本院已拍卖龚建波、应育权提供抵押的房地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代理 审 判员 胡 超审  判  员 莫建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徐 峰 来自: